1.抽查數量。各單位聽課、試卷及教案抽查的數量按照各單位開課教師數占全校開課教師總數的比例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抽查原則。具體抽查的原則如下:
(1)每個專業至少抽一門專業主干課程。
(2)有公共基礎課程的學院,加抽3門課程(外國語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計算機學院、體育學院、理學院等)。
(3)每學期新開課或開新課的教師原則上必須抽查。
(4)上一學期被評為C類課堂或聽課效果不好的教師必須抽查,但不占抽查總數。
(5)同一教師在四個學期之內不進行單個項目的重復抽查。
(6)同一教師在同一學期內原則上之抽查一個項目。
(7)每個教學單位每學期聽課和試卷抽查數量不少于2,教案抽查數量不少于4。
3.各單位如對抽查教師(課程)名單有異議或被抽查對象有特殊情況不能作為被抽查對象,由各單位自行補充抽查對象名單并說明情況。